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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規范適用于石油化工企業泄漏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檢測報警設計.
1.0.3 執行本規范時,尚應符合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
2 術語,符號
2.1 術語
2.1.1 可燃氣體combustible gas
本規范中的可燃氣體系指氣體的爆炸下限濃度(V%)為10%以下或爆炸上限與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類氣體或液化烴,甲B,乙A類可燃液體氣化后形成的可燃氣體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氣體.
2.1.2 有毒氣體toxic gas
本規范中的有毒氣體系指硫化氫,氰化氫,氯氣,一氧化碳,丙烯腈,環氧乙烷,氯乙烯.
2.1.3 最高容許濃度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
系指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即工人工作地點空氣中有害物質所不應超過的數值.此數值亦稱上限量.
2.2 符號
2.2.1 LEL可燃氣體爆炸下限濃度(V%)值.
2.2.2 TLV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值.
3 一般規定
3.0.1 生產或使用可燃氣體的工藝裝置和儲運設施(包括甲類氣體和液化烴,甲B類液體的儲罐區,裝卸設施,灌裝站等,下同)的2區內及附加2區內,應按本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
生產或使用有毒氣體的工藝裝置和儲運設施的區域內,應按本規范設置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
1 可燃氣體或其中含有毒氣體,一旦泄漏,可燃氣體可能達到25%LEL,但有毒氣體不能達到最高容許濃度時,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
2 有毒氣體或其中含有可燃氣體,一旦泄漏,有毒氣體可能達到最高容許濃度,但可燃氣體不能達到25%LEL時,應設置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
3 既屬可燃氣體又屬有毒氣體,只設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
4 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同時存在的場所,應同時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
注:2區及附加2區的劃分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
3.0.2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應為一級報警或二級報警.常規的檢測報警,宜為一級報警.當工藝需要采取聯鎖保護系統時,應采用一級報警和二級報警.在二級報警的同時,輸出接點信號供聯鎖保護系統使用.
3.0.3 工藝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運行時人員不得進入的危險場所,應對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釋放源進行連續檢測,指示,報警,并對報警進行記錄或打印.
3.0.4 報警信號應發送至工藝裝置,儲運設施等操作人員常駐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3.0.5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必須經國家指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性能認證和消防認證.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必須經國家指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型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還應經國家指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防爆性能認證.
3.0.6 凡使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企業,應配備必要的標定設備和標準氣體.
3.0.7 檢測器宜布置在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3.0.8 可燃氣體檢測器的有效覆蓋水平平面半徑,室內宜為
有毒氣體檢測器與釋放源的距離,室外不宜大于
3.0.9 按本規范規定,應設置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場所,宜采用固定式,當不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應配置便攜式檢測報警儀.
3.0.10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為相對獨立的儀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