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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業信息了解:1月22日,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以視頻形式組織經驗交流,介紹《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9821-2005)修改單和《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7631-2011)修改單的實施背景和相關做法。根據修改單,企業可以與污水處理廠協商確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兩項修改單中,最核心的內容是:“允許酒類制造企業與下游污水處理廠通過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共同約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并作為環境監督執法的依據。”
這是否意味著酒企可以不再執行之前的標準,“任性”排放?當然不是。
以啤酒企業為例,如果合同約定了COD排放限值為1000mg/L,那么企業確實不必執行之前500mg/L的預處理排放限值。但合同未作約定的其他指標,如氨氮、懸浮物等,依然要執行現行排放標準規定限值。
“執行約定濃度限值的企業,還要將相關污染物指標的自行監測數據及時共享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下游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 中國環科院環境標準研究所周羽化研究員表示。
修改單實施之后,江蘇省南通市率先研究了基于協商約定間接排放限值的監管要求。
“要關注啤酒廠在線監測儀表數據,不定期對啤酒廠排水取樣檢測。還要確保啤酒廠配套污水提升泵站均安裝COD、氨氮監測儀表,動態監測收集片區排水水質情況,對異常數據及時排查。” 南通市生態環境局提醒說。
不能“任性”的另一個原因,是修改單中“作為環境監督執法的依據”的表述。
“兩項修改單使合同約定限值上升為環境監督執法依據,超出合同約定限值的排放行為,不僅要承擔違約責任,還會依法視情節受到罰款、停產限產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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